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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公开宣判邪教组织犯罪案

徐祥兰、王汉生受到法律制裁
2000-01-07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新华社武汉1月6日电(记者熊金超、周翔君)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法轮功”邪教组织骨干徐祥兰等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法轮功”武汉总站站长徐祥兰有期徒刑8年;依法对徐祥兰之夫、武汉深深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汉生处罚,判处有期徒刑6年。

此案由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去年12月12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去年12月23日依法公开审理了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徐祥兰、王汉生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事实,今天进行了公开审判。

法院审理查明,徐祥兰1992年开始练习“法轮功”,并担任“法轮功”武汉辅导站负责人,组建“法轮功”武汉总站,李洪志先后两次到武汉举办“法轮功”学习班,徐为此发行《法轮大法在武汉》期刊,广泛传播邪教内容,发展练功人员。同时,还根据李洪志的旨意,负责发展、管理湖北、湖南、江西、江苏、浙江、上海等六省、市的“法轮功”组织及练习活动。多次窜至上述省市非法建立“法轮功”组织,并任免“法轮功”组织在当地的负责人,协调各地“法轮功”组织与邪教组织总部的关系。

1998年6月8日至12日期间,徐祥兰召集武汉“法轮功”总站骨干成员密谋策划,动员和组织“法轮功”练功人员,非法聚集九次,每次数十人围攻武汉市市委机关报《长江日报》社,严重地干扰了报社正常的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危害了武汉的社会安定。

徐祥兰神化“法轮功”邪教组织首要分子李洪志,授意“法轮功”汉口分站站长许某召集“法轮功”练功人员着“法轮功”服,在学校、公园、青少年宫等地非法集会5次,每次数千人,组织练功人员摆成不同图形进行拍照、录像,将练功和排字的照片刊登在非法出版、发行的《法轮大法在武汉》的期刊上进行宣传,严重地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

徐祥兰、王汉生还采取盗版和购买书号等手段,大肆印刷、复制、销售宣扬邪教内容的“法轮功”书籍、图片、音像制品。1996年5月至1999年5月期间,被告人徐祥兰先后非法组织印刷“法轮功”书籍6.7万册、图片102.1069万幅,复制“法轮功”音像制品57.1214万盒(盘),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031.1487万元;被告人王汉生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组织有关“法轮功”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非法出版活动的规定,跨省市先后非法组织印刷“法轮功”书籍332.8992万册、图片102.1069万幅,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4552.1053万元。

法庭认为,被告人徐祥兰、王汉生上述一系列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徐祥兰、王汉生系共同犯罪,徐祥兰系主犯,王汉生系从犯。鉴于徐祥兰、王汉生归案后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对李洪志罪恶本质及“法轮功”邪教组织进行了揭露,表示拥护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坚决与“法轮功”彻底决裂,确有悔罪表现。为此,对徐祥兰应依法从轻处罚,对王汉生应依法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条款的规定,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徐祥兰、王汉生依法作出前述判决。两犯违法所得财物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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